⽀付跨境電商之廣告費應扣繳稅款

        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活動⽇漸蓬勃,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常透過Facebook(設籍愛爾蘭)等社群網站登載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財政部於107年1⽉2⽇發佈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勞務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 號),針對外國營利事業利⽤網路或其他電⼦⽅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勞務 (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若該收入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國稅局舉例,如果是跟Facebook直接往來,應該與Facebook溝通並要求於每個⽉收到Facebook的費⽤明細後,統計上⼀個⽉的廣告費⽤,於扣繳20%的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後,只需電匯80%的廣告費給Facebook。再把電匯的⽔單跟繳稅之後拿到的扣繳憑單 Email 提供給 Facebook。舉例來說,若上⼀個⽉的廣告費是100萬元,扣繳20萬元(100萬元×20%)的稅款並做扣繳憑單申報後,只需電匯80萬元(100萬元×80%)的廣告費給Facebook。但若未跟Facebook直接往來,比如⽤信⽤卡扣款100萬元,則扣繳稅款應為25萬(100萬元÷80%×20%)。另外根據營業稅法§36規定,⽬前營業稅法僅要求境外電商銷售電⼦勞務給境內「⾃然⼈」時需辦理稅籍並開⽴發票給該買受⼈。對於買受⼈為營利事業時,仍規定由營利事業為納稅義務⼈,故營利事業並不會取得統⼀發票,且需由營利事業繳納營業稅。但若營利事業為依⼀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且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者,免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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