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自己產製貨物酬勞員工時仍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公司如將自己產製供銷售的產品用以酬勞員工,是否需開立發票等相關問題。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而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綜合規劃科 劉佳汶  電話:04-23051111轉852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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