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開發票 最高可罰五倍

2017-11-21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經營家具零售業務的甲公司,遇民眾以現金付款時,大多未開立統一發票,遭高雄國稅局查獲漏報銷售額1,600餘萬元,補稅加罰鍰160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外,還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甲公司雖提起行政救濟,但均遭駁回,最後核定補徵稅款80餘萬元外,並處所漏稅額一倍罰鍰80餘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因為店家說「不要發票可以便宜些」而不索取統一發票。高雄國稅局指出,除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使用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外,屬於加值型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則是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應依營業稅法規定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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