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列報費用之原則

 【2017年11月16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6款、第8款及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文康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先於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部分,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但其列支金額不得超過按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及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之限度,若超過前揭金額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費用-員工國外旅遊,雖提示旅行業代收轉付證明等文件,惟當年度亦同時列報每月按營業收入總額提撥之職工福利金,致列報該筆員工旅遊之其他費用,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文康及聚餐等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0800-000321洽詢。

【審查一科 施審核員 電話:(03)3396789轉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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