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攬工程應辦營業登記並繳稅

 【2017.11.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個人承包房屋裝潢工程並自負盈虧,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以個人名義對外承攬工程收取報酬,屬於營利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若每月平均承攬金額高於20萬元,應按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承攬人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如有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若有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李股長電話:(03)3396789轉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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