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薪資列報 必須從事公司本業

2017-11-06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從事的工作須為公司經營的本業及附屬業務 ;如果是協助關係企業處理業務的話,應收取相對收入,其列支費用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等條件,並提示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外派員工服務成果利益,如非歸屬該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服務收入,相關人事支出才能列報;反之,則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不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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