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稅不繳,非負責人仍可能被限制出境

[ 106-10-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本局表示,民眾A君主張其為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且有鉅額欠稅未繳,惟其非公司之負責人,為何遭限制出境,憤怒難平。


      本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又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如未規定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董事為清算人。因此,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財政部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除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前揭規定限制出境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亦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其限制出境金額門檻及期間,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之限制。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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