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率偏低,依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106-10-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本局指出,於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資金貸與股東約新臺幣(下同)5億元,雖有自行計算利息收入,惟約定利率偏低,經本局按104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調整公司利息收入,補稅約1百多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屬獨立法人組織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算損益,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資金如以無償方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之情形,應自行依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稽關調整補稅。


    公司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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