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業合建分售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 106-10-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本局日前查核甲建設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銷售新竹縣內建案,該公司列報廣告費500餘萬元,雖與地主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但其目的是為促銷房地而作的廣告,因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自應依售價分攤於房地,故按土地與房屋的售價比例,調減甲公司廣告費。


      本局進一步說明,建商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房屋及土地,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歸屬地主銷售土地部分的相關費用,包括廣告費等等,就不能從房屋收入減除,建商為促銷目的所支付的廣告費,因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自應分攤並各別計算損益,方才合理,如有代地主負擔之廣告費,亦不得列報廣告費。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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