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年底上路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2017-09-15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納保法年底上路後,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

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舉例來說,一○六年度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十六萬元,以一家五口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八十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七十四點八萬元,差額五點二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七十四點八萬元是按免稅額四十四萬元、標準扣除額十八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十二點八萬元的合計數。

財政部會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

鑑於租稅優惠法律攸關全民利益,施行細則規定,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應在送立法院審議前舉行公聽會,公聽會的會議紀錄、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應併同租稅優惠法律送交立法院審議。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採「推計課稅」時,如有二種以上方法,應依最能切近實額的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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