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具公用事業憑證,請勿重複申報扣抵以免受罰

 【2018.08.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近來發現有營業人收到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即以通知單上之載具流水號申報進項扣抵,惟次期收到載有上期統一發票號碼的公用事業收據時,又以統一發票號碼申報扣抵一次,請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對於公用事業繳費憑證要特別留意,切勿重複申報扣抵而受罰。

 

此外財政部於106年1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因此請營業人務必儘快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免屆時無法申報進項扣抵,而損害自身的權益。

【左營稽徵所胡文男 電話:(07)5874709分機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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