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交貨非取得全部價款才開立發票

【2017年08月03日工商時報 劉懿慧/台北報導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在交易標的交付給買受人時,就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收執,而不是在取得全部出售價款時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加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在2012年間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權利及工程,經國稅局依買受人A君銀行帳戶資金支出款項,查獲甲公司與A君的交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2.09億逾元,遭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47萬餘元,並處罰鍰1,378億餘元。

甲公司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因部分買賣合約約定的出售款項尚未收取,應免除開立統一發票的責任,但依規定,銷售貨物的買賣業,其開立銷售憑證時限,是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受的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意即營業稅的課徵,應就銷售貨物及勞務的債權契約為之。

而甲公司在2012年間與A君訂約,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權利及工程,且A君在同年間,併同其餘坐落土地出售給B公司,交易標的也經移轉登記給B公司,顯見甲公司在2012年間買賣契約已成立,應依雙方合意價金的買賣成立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A君,不可因買受人A君付款不完全等理由,而免除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義務。

因此核定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尚無不合,案經行政救濟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從事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貨物出售時,按出售價格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而非於取得全部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貨物出售前已收的款項,應先行於收取時開立,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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