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需自行負擔交通車租車費 進項憑證不得扣抵

   【2017.07.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如由員工自行支付交通車租車費用,公司所取得之租車進項憑證,不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若公司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租車費用由公司負擔,係屬公司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則其支付有關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在查核逃漏稅案件中,查得以公司名義租用遊覽車作為員工上下班通勤之用,惟租車費用,實際由員工自行負擔,故非屬公司購買勞務支出,但公司卻取具系爭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係屬虛報進項稅額之違法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3項規定,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而本案例公司並無購買勞務之行為,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若公司同時亦作為費用憑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將被剔除列報費用並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取得前述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切勿據以申報扣抵,以免被查獲而受處罰。

(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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