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扣薪命令切勿置之不理

(臺中訊)○○公司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扣薪命令,才知已離職員工有欠稅情況,特地

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應該如何處理。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

存在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若該第三

人公司或營利事業沒有依照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之記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

或交付行政執行分署轉移送機關,也沒有在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提

出書狀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得因移送機關之聲請,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換言之

行政執行分署可依法執行該第三人公司或營利事業的存款及其他財產等。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行號如接獲扣薪執行命令後,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

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命令內容解付員工薪資時,應於10日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

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困擾。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

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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