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估價單或報價單代替合約使用應貼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

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如雙方未書立合約書,而以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且經雙方

簽名或蓋章者,仍具備契約性質,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

貼用印花稅票。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

或(02)24331888分機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