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應設算利息收入

東山李小姐問:張姓大股東於106年5月初向公司短期無償借貸1,000萬元,公司並未向

其收取利息,是否就不需要列報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除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

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均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

率﹙106年度:2.616%﹚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另外,該

局亦特別說明,公司如有同時借款支付利息而又無償貸出款項之情事,對於該利息支出

將予以剔除。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江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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